因天災或其他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於其原因消滅後,申請人得依法為下列何種申請,以為補救?
(A)申訴
(B)訴願
(C)聲請再議
(D)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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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1), C(68), D(761), E(0) #148655

詳解 (共 2 筆)

#132804
第五十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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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407
行政程序法 第50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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