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或其他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於其原因消滅後,申請人得依法為下列何種申請,以為補救?
(A)申訴
(B)訴願
(C)聲請再議
(D)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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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5), C(20), D(333), E(1) #148682

詳解 (共 1 筆)

#1411202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I. 因天災或其他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II.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III.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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