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種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先訴請求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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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1), C(30), D(160), E(0) #1320502
統計: A(41), B(11), C(30), D(160), E(0) #1320502
詳解 (共 2 筆)
#2942545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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