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尚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種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先訴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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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402), C(30), D(15), E(0) #184025
統計: A(81), B(402), C(30), D(15), E(0) #184025
詳解 (共 2 筆)
#7665957
正確答案請毫無懸念直奔 (B)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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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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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
依據我國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前段明文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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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法學上就叫做 「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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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絕招(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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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例如買賣、租賃)講求的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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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去買飲料,老闆不把飲料交給你(未為對待給付),你當然可以跟老闆說:「你沒給我飲料,我就不給你錢!」(拒絕自己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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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你不動、我不動」的法律防衛武器,就是最典型、最生活化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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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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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先訴抗辯權:超級大重點(保證人專屬)! 這是民法第 745 條「保證人」的特權。意思是債主如果沒先去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保證人可以拒絕還錢(口訣:你要先去告他、扣他財產,沒效才能來找我!)。與本題雙務契約的對價關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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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待履行請求權:這是對方向你請求給付的權利名詞,而不是你用來「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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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先訴請求權:法律上根本沒有這種權利名稱,屬於純粹拼湊字詞的「垃圾選項」,看到直接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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