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課業壓力大,加上人際關係越見複雜,需要專業輔導教師協助。
教育部將自九十九學年度起規劃,只要學校班級數達幾班以上,就可增聘專任輔導教師一名?
(A)15班
(B)18班
(C)20班
(D)2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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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194), C(324), D(609), E(0) #70650
統計: A(253), B(194), C(324), D(609), E(0) #70650
詳解 (共 10 筆)
#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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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班級數 |
增置國小輔導教師人數 |
國中班級數 |
增置國中輔導教師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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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班以下 |
一人 |
十班以下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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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 |
二人 |
十一班至二十班 |
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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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 |
三人 |
二十一班以上 |
依【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中階段】,增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員額,所需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透過現行一般性補助款設算。該專任員額以採減授節數之兼任輔導教師為原則,縣市政府得視學校規模及需求,彈性調整學校之兼任輔導教師名額(約可設置五名至六名兼任輔導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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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 |
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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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班以上 |
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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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73
有新法規了
國小部分: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
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
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中部分: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
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
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
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
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
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小部分: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
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
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中部分: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
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
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
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
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
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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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905
還是2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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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284
國中小輔導老師
10班以下:專任一人、兼任一人
11-20班:專任一人、兼任兩人
21-35班:專任兩人、兼任一人
▼從21班開始增加專任,21班之後依然維持專任兩人,只增加兼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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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904
現在的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
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
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
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
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
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
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
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
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
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
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
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
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
,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
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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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77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 3、4、6 條條文;除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準則 100.07.06 修正之第3 條第1 項第5 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教育部令修正發布第 3、4、6 條條文;除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準則 100.07.06 修正之第3 條第1 項第5 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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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91
這個政策或措施有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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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97
公立國中小輔導教師人數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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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77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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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68
所以現在C是正確的~2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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