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以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用地主要係以下列何種方式取得為原則?
(A)協議
(B)徵收
(C)區段徵收
(D)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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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0), B(452), C(398), D(74), E(0) #346689
統計: A(1720), B(452), C(398), D(74), E(0) #346689
詳解 (共 10 筆)
#361976
第七條(自行開發與聯合開發)
| 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毗鄰地區土地: |
| 一、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連接。 |
| 二、與捷運設施用地在同一街廓內,且能與捷運設施用地連成同一建築基地。 |
| 三、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 |
| 第一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大眾捷運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自行開發與聯合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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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83
可能重點是在題目中的『以往』二字?
查了一下,大眾捷運法最初立法公布施行是在民國七十七年(1988)
【真是奇怪~,那時候我國哪有大眾捷運可言啊?!這叫先知預言式立法乎?!】
最新修法是民國九十三年。問題是幾次修法都沒修第六條(上面 Joyce 有列出),所以照道理說不是應該一直都是『依法徵收或撥用』嗎?
不過第七條每次都被修,所以可能奧妙都在其中。
就姑且相信<以往>都是用協議的方式好啦~!@@
查了一下,大眾捷運法最初立法公布施行是在民國七十七年(1988)
【真是奇怪~,那時候我國哪有大眾捷運可言啊?!這叫先知預言式立法乎?!】
最新修法是民國九十三年。問題是幾次修法都沒修第六條(上面 Joyce 有列出),所以照道理說不是應該一直都是『依法徵收或撥用』嗎?
不過第七條每次都被修,所以可能奧妙都在其中。
就姑且相信<以往>都是用協議的方式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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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921
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區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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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949
0.40 國內以往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用地取得主要以下列何種方式為原則?
(A)區段徵收
(B)協議
(C)徵收
(D)市地重劃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題目一樣答案位置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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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28
恩... 還是不懂ㄟ
下面有寫說 " 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 區段徵收 方式取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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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986
第六條(土地之徵收與撥用)
| 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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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38
區段徵收與徵收又有何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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