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係違反 下列何原則?
(A)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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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8), B(85), C(2418), D(42), E(0) #737391

詳解 (共 6 筆)

#1004778

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  節錄

「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係就有關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下稱系爭考選)事項所訂定,並對外發布之一般性法規範,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命令,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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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776
比例原則:限制過多。
不當聯結:兩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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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853
很容易誤導為禁止不當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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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162
1.受刑宣告之過失犯難認必欠缺國軍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與能力,系爭規定剝奪其參與考選以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已牴觸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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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823
...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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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078
是指過失而犯罪的人並非為故意,所以應該要有例外才合乎比例原則。702號教師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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