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係違反 下列何原則?
(A)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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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0), B(117), C(3945), D(53), E(0) #685987

詳解 (共 6 筆)

#966178
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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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023
釋字第715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 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 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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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518

不當聯結,題目通常會出有關於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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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274
可以縮限解釋?對象只有在過失犯的情況下才可以報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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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325
每次都給 不當連結禁止搞混如何區分呢 謝...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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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164

重點:「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 「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感謝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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