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其規定:
(A)違憲,招生簡章非屬法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B)違憲,對於因過失受刑之宣告者,該規定限制其服公職權利過大,違反比例原則
(C)合憲,無論故意或過失受刑之宣告,其服公職權利同樣受到限制,不牴觸平等原則
(D)合憲,曾受刑之宣告的規定明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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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6928), C(1383), D(1384), E(0) #1608011

詳解 (共 10 筆)

#2315254

釋字第 715 號 理由書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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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747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係違反 下列何原則? 
(A)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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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703
釋字715: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
(共 1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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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625

回7F,請看大法官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B)違憲,對於因過失受刑之宣告者,該規定限制其服公職權利過大,違反比例原則

或許可以看一下這個釋字第715號的背景故事,比較有感覺.....http://jun0719.blogspot.com/2015/08/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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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485
違反比例原則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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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0313
如果說 有規定招生簡章不得訂定限制,要依...
(共 1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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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008
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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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91

軍人都招不滿了 怎麼可能還還限制你去當軍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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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914

除非要受無期徒刑或死刑,才會褫奪公權終身。
受刑當然可以報考。畢竟不是無期徒刑或死刑!且有期徒刑要附加「從刑」才會褫奪公權。
所以不是法律保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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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906

為何不是法律保留呢?
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應該是,由法律上給予的且保障之。
為什麼不是法律保留?
不是受無期徒刑或死刑,褫奪公權終生嗎?感覺是能不能報考公職是法律說的算啊!
怎不是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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