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有關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係限制人 民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憲法第 15 條之生存權
(B)憲法第 17 條之參政權
(C)憲法第 18 條之應考試權
(D)憲法第 18 條之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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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25), C(4358), D(7066), E(0) #844152

詳解 (共 10 筆)

#1095804
 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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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559
剛剛想了一下,應該是這樣....
他就是不要有前科的,總不能等到你考上才跟你說你不符資格,所以直接從考試這邊就先阻止你
所以最主要的目的並不是阻止你考試,而是要告訴你有前科已經不符資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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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147

筆記 理由書摘要

(一)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士官屬憲18條所稱公職,為憲法人民有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

()系爭規定雖未直接禁止受刑宣告者擔任前述軍職,惟因取得入學資格,受訓合格即得任官分發,是「不得報考」 之規定,已形成對人民服公職權之限制

()軍校生品德能力優劣與國軍 戰力良窳關係至鉅,系爭規定限制曾受刑宣告者參加預備軍士官班考選,乃為追求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所採手段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惟偶然一次且情節輕微而受刑宣告之過失犯難認必欠缺國軍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與能力,系爭規定剝奪其參與考選以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已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不符。

解釋同時指明,志願役預備軍士官選訓服役及入學資格等相關規範,係立法者基於國防事務特殊性與專業性以法律授權國防部定訂,國防部因而訂定考選規範核定考選計畫,系爭規定復據而訂定,是其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憲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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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577
D 國防部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宣告 為違憲,乃因為該規定:
(A)侵害人民參政權
(B)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違反平等原則
(D)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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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739
我跟2f也有同樣疑惑啊..... 但我想老師出題就是以解釋文為主吧!?
個人查詢資料後 推測應考試權只取得任用資格 而服公職權則是直接就有從事公務能力  但我不確定 有錯請指正 謝謝 
 
應考試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人民依憲法規定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中應考試之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
 
服公職權 釋字715: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志願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為軍中基層幹部,係依法定程序選訓、任官,並依國防法等相關法令執行訓練、作戰、後勤、協助災害防救等勤務,自屬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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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914
to anita huang
11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之保障範圍? (A)

(A) 大學入學考試 
(B)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C)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D)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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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121

CD思考了五分鐘還是選到錯的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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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881
這樣說好了...如果沒有任用資格,那就算有考上了,又能如何? 從最開始(應考資格)的時候予以條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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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2922

還是覺得這題很爛...因為無法用正常邏輯去推...就是只能死背...這題算是考古題了...之前有出現過...就只是因為J715說它是限制"人民服公職"的權利...僅此而已...(真沒理由..的確也是限制"考試權利"阿)...考這些題目的用意到底何在...就是僵化考生的頭腦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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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708

傻眼  看到報考  就選應考試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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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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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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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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