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所掌之釋憲案件,原則上不及於下列那一種案件之審查?
(A)法律違憲
(B)政黨違憲
(C)自治法規違法
(D)行政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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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1124), C(1605), D(6165), E(0) #844154
統計: A(354), B(1124), C(1605), D(6165), E(0) #844154
詳解 (共 8 筆)
#1100409
釋字553(北市里長延選案)
(解釋文第三段)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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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877
行政處分之要件:
1.行政機關之行為
2.針對具體事件之行政行為
3.公權力措施
4.對外
5.發生法律上效果(有規制作用)
6.單方行政行為
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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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247
大法官為抽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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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272
(A)法律違憲--聲請司法院解釋
(B)政黨違憲--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C)自治法規違法--聲請司法院解釋
(D)行政處分違法--另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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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5046
我記得司法不審查行政處分和判決(還是判例) 我忘了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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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474
我是用理解的方式去解題,原則上行政處分本身就是用既有的法條或規則去做處分(既然做成法條,代表原則上無瑕疵),因此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透過行政爭訟,若是行政規則(法條本身)違憲才能審查。
因為行政機關做成之處分,不僅需要做合法性審查也需要評估是否合目的性(比例原則);而法院只針對法律本身做合法性審查。
有不合適的地方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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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380
不適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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