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為準?
(A)土地合併前之公告地價
(B)土地合併時之市場地價
(C)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D)土地合併前之評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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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66), C(1610), D(72), E(0) #285992
統計: A(222), B(66), C(1610), D(72), E(0) #285992
詳解 (共 2 筆)
#916128
第 4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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