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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為準?
(A)土地合併前之公告地價
(B)土地合併時之市場地價
(C)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D)土地合併前之評定價值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02)
第 4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4/01)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土地合併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