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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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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值」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為準?
(A)土地合併前之公告地價
(B)土地合併時之市場地價
(C)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D)土地合併前之評定價值
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
96 年 - 96-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6765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02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02)
第 4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 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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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rz1023
研一上 (2022/04/01)
第 42 條
土地交換
,
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
分別
共有土地分割
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
價值相等
者,
免徵
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
,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
合併
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
價值相等
者,
免徵
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
,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
地價值之計算
,以
共有土地分割
或
土地合併時
之
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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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