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出租人可以收回自住和重新建築為理由收回房屋,以下解釋何者正確?
(A)出租人只要自己想住即可
(B)出租人除了自己想住外必須客觀上有必要才可
(C)出租人主觀上準備重新建築即可
(D)不以客觀上有重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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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492), C(36), D(35), E(0) #285694

詳解 (共 1 筆)

#1463332

【解釋字號】院解字第3491號【解釋日期】36.06.11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係指因正當事由有收回或重新建築之必要者而言,出租人就此固有舉證之責任,惟其證明方法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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