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
(A)留置權
(B)地役權
(C)耕作權
(D)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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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51), C(23), D(11), E(0) #277049
統計: A(2), B(151), C(23), D(11), E(0) #277049
詳解 (共 1 筆)
#516345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
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同條第五項規定:「前四
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
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同條第五項規定:「前四
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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