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夥伴關係的營造模式中,針對重大複雜議題,如教育文化、社會服務、公共安全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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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品 高三下 (2013/06/04)
(一)聯合生產夥伴: 是一種在夥伴體制之間的績效合約,使政府部門的政策主管機關能夠確保夥伴行為的定期評估得以落實。主要是運用在提供公共服務為其目的,可採公私合夥或民營化等方式來經營。而參與者主要來自於公部門與企業團體,可適用於地方制度法自治事項中有關水利、交通及觀光等事項。著重在夥伴合作後產出(output)的部分。 (二)共同資源夥伴: 此種透過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合約,將夥伴的關係從純粹以順從為導向的管理方式,改變成為具有結果導向的彈性化管理工具的做法。其運用範圍適合環境保護,都市開發或公共醫療服務等事項,採取權力或業務下放給地方,鼓勵地方縣市合作或委由民間來處理。夥伴的性質,以中央或地方之間府際夥伴,或公私合夥的方式。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衛生及環境保護、都市計畫和公共安全等自治事項適用。共同資源的操作類型其焦點放置在夥伴合作的過程(process)。 (三)合辦投資夥伴: 有關於合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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