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下列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之律師之酬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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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龜龜 高一上 (2012/07/26)
(A)第三審之律師之酬金並非訴訟費用 第四六十六條之三:第三審之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B)上訴人以第二審終局判決理由矛盾為由而提起上訴時,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同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反面解釋,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之一,故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即可提起上訴。 (C)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皆得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D)第三審法院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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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3)
(A)第三審之律師之酬金並非訴訟費用(X;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B)上訴人以第二審終局判決理由矛盾為由而提起上訴時,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O;當然違背法令無須第三審法院許可) (C)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皆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X;有但書: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 (D)第三審法院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X;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補充:刑訴原則不經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 第 466-3 條 (訴訟費用)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