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郭爾堡(L. Kohlberg)道德判斷的六個序階中,「所謂對的,就是在社會中盡自己的責任,護衛社會秩序,並且維持社會或團體的福祉」,這屬於第幾序階(stage)?
(A)第二
(B)第三
(C)第四
(D)第五
統計: A(42), B(261), C(3571), D(2961), E(1) #44966
詳解 (共 10 筆)
第4階:信守法律權威及社會秩序,認同自己角色,有責任心、義務感
弟5階:尊重法制但不囿於法條,法律不適,應予以修正
應該重點在於「護衛社會秩序」這點吧!
第一層次:道德成規前期(PreconventionalLevel) (四至七歲)
屬於此一層次之兒童,已能了解社會文明的各種規則及是非善惡的標準,不過其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是建立在賞罰、利害關係的基礎上,尚未考慮到這些結果對於人生有何意義或價值。本層次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懲罰與服從導向
在此階段,服從權威或規則只是為了避免懲罰,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屬於這一階段的兒童,有的說應該去偷,理由是『如果不去偷,先生會受到譴責』;有的認為不該去偷,因為:『偷藥會被警察抓去,或坐牢,或會被打死....』等等。因此,此階段的道德發展特色為:重視行為的結果而忽視行為的動機,缺乏是非善惡的觀念,只是為了避免懲罰而服從權威。
第二階段:工具性目的,互施小惠階段(instrumentrelativist orientayion),或稱為自我利益導向階段(selfbenefitOrientation)。
此階段的道德發展特色是以行為結果所帶來的賞罰來判斷好壞,受到獎勵者就是好的行為,受到懲罰者即為壞的行為;強調以德報德,以怨報怨;為獲得利益而服從規範,並認為能使自己獲得好處的人就是好人。因此,此階段兒童會基於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回報作考慮而服從規則,即為快樂的後果而做事,凡是能滿足自己快樂的需要便是對的,比第一階段『為逃避懲罰或不愉快的後果』而做事較為積極;另外,此階段兒童會以物質利益條件交換的買賣觀點來看人際關係,雖已有公平、互惠、平等的基本概念,但只考慮到物質層次的表面公平。
以『偷藥的故事』舉正反面的例子說明,贊成偷者的理由是:『如果被發現,可以把藥放回去,就不會被判重刑』,反對的理由是:『偷藥可能不會被判長期監獄刑期,但是在出獄之前,太太也許就死了,那麼偷藥就沒有太多好處,或者『如果太太死了,先生不應該苛責自己,那不是他的錯,因為太太是得了癌症』。
第二層次:道德循規期(Conventional Level)(十至十三歲)
屬於此一層次的兒童,把滿足個人的家庭、團體、或國家的期望當作是有價值的事,而忽略了立即和明顯的後果。他們希望順從現有的社會秩序,而且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內在願望。
第三階段:人際關係和諧或好孩子導向(尋求認可導向)
此階段的兒童希望保持人與人之間良好、和諧的關係,希望博取重要人物如父母、朋友、教師之讚許與認同,希望被別人認為是『好男孩』或『好女孩』,由第二階段追求物質的快樂轉變為追求公眾讚許精神層面的快樂。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這位先生很愛他的妻子,已經走投無路才去偷的。如果偷了藥,沒有人會認為他壞,但如果沒偷,大家會認為這位先生無情無義。如果就此讓太太死了,先生將無顏見江東父老。藥劑師一心只想賺錢而不管別人的生命是奸商,所以先生可以去偷。反對:大家會認為先生是罪犯。偷藥之後,先生會感覺不道德,產生罪惡感,無法再面對任何人。
第四階段:法律和社會秩序導向(順從權威導向)
此階段兒童有一種尊重權力,遵守法律,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導向,認為每個人應當承擔社會的義務和職責,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應該偷,如果不去做什麼而太太死了,這是先生的責任。反對:雖然先生的『偷』很值得同情,但是『偷』仍然是錯的。就算藥劑師是奸商,從奸商手中『偷』藥,仍然是觸犯了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是十分重要的,否則只要有理由就可以違法,那社會不是一片混亂?
第三層次:道德成規後期(Postconventional Level)
自主是道德發展成熟的一個標準,這是前面四個階段所沒有的。例如:一個人一生都在做長官所命令的事情,理由是他害怕長官(第一階段),或者因為這樣會帶給他快樂(第二階段),或因為這是團體所期望的事(第三階段),或因為這是法律(第四階段),那麼他始終沒有作出一個真正出自於『自己的』道德判斷。一個人必須發展自己價值判斷的原則,才能達到道德成熟的自主狀態。
第五階段:社會契約導向(法治觀念導向)
此階段兒童認為法律的制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個人權利,如果法律不符合需要,可以通過民主程序加以修正。由於兒童既認為一個人必須對法律有一個理性的承諾,又似乎意識到還有一個比法律更高的原則─ 維護生命的權利。所以在回答偷藥問題時感到十分混亂,一個十六歲兒童回答:『在我們心中,在情理上,他有權利這樣做,但從法律的觀點而言,他畢竟是錯誤的....』。
第六階段:普遍性倫理原則導向(價值觀念建立)
此階段兒童已具有個人的人生哲學,不會受到外在壓力而勉強自己,依照良心原則決定行為,若未能遵守合理法則行事就會感到內疚與自責。郭爾堡的普遍性倫理原則是一種抽象、由良心來界定的道德原則,包括對全人類的正義、公道、人權的互惠與平等,及對個人的尊重。
以偷藥的故事為例:贊成:這個情境迫使這位先生在偷竊和太太死亡之間做選擇,或許在法律上偷竊是錯的,但他必須根據維護和尊重生命的原則來行動。反對:先生必須考慮需求藥物的他人也和他太太一樣病危,不能因為他對太太的特殊情感而決定行動,也要考慮到所有相關人物的生命價值。
看到秩序 法規 法律都還只是第四段
至少第五段的關鍵字為:契約 法制
還是有差別喔 有錯請指教^^
還是不太懂... 根據10F,階段4和階段5都關係到「維護社會秩序」,那要如何區別?
第4階:服從權威
弟5階:法律秩序
是這樣嗎? 有沒有更好的背法可以破解題目的靈活度?
好容易搞混喔....討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