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此即所謂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而在保證契約上,如有載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文字,則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即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成為連帶保證人。
在銀行定型化借貸契約中,約定借貸之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其效力如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