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40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何者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A..-阿摩線上測驗
1F happyandsad 國二下 (2017/03/19)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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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rry 國二下 (2022/10/31)
地價稅納稅基準日8月31日 節稅有撇步
更新日期:109-08-13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土地寸土寸金,不動產的價格普遍高於其他縣市,臺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近期打算買賣房地產的民眾,請注意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做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是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