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中,有關解職與停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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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Hsiao Ping 高三上 (2019/10/29)
民意代表之停職規定如下: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7 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 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 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 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第 100 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 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 查看完整內容 |
21F 艾蓮 國二下 (2023/03/2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29 條 民代的紀律懲戒 : 一、口頭道歉。 ------ 停職是指一個人的職務在一段時間內暫時停止履行,但是這個人仍然保留原本的職務和權利,並且可以在停職期間之後回到原本的職位上。 解職則是指一個人的職務被永久終止,這個人將不再擁有原本的職務和權利,並且不能再回到原本的職位上。 停職通常是作為一種紀律處分措施,例如當一個公務員違反了規定或者法律時,會被停職一段時間來進行調查和審核。解職則是在某些情況下對於無法再繼續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或政治人物進行的處分,例如因為犯罪、違反官員倫理或行為失異等情況。 總之,停職和解職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和目的進行的,停職是暫時的,解職是永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