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地方營民營鐵路分配盈餘之限制)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其超過額的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的興建、營運而受獎勵的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的盈餘分配,不受25%的限制。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欲分配盈餘,須先: (A)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