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以臺北市政府的運作情形而言,下列那一機關名稱同時可以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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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 Mian Ke 國一下 (2011/09/20)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看完整詳解 |
2F 張峻瑋 高三下 (2012/10/04)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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