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侵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動產者,是屬於:
(A)普通竊盜罪
(B)結夥搶劫罪
(C)加重竊盜罪
(D)加重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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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7), C(2130), D(115), E(0) #154890
統計: A(218), B(7), C(2130), D(115), E(0) #154890
詳解 (共 9 筆)
#222214
| 第 321 條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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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12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不限夜間囉!!
| 第 321 條 | I.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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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15
1.依據法條競合中的吸收關係:侵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動產者,應該同時觸犯竊盜罪與侵入住宅罪,因為吸收關係,僅成立竊盜罪
,又例如強制性交,一定會妨害自由,但是因為吸收關係,僅成立強制性交罪。
2.夜間的犯罪行為,為什麼產生加重處罰的效果,其法理為何呢?還在思索中....
刑罰的加重,已經藉由累犯或者一罪一罰之觀念來加重處罰,或者藉由故意或過失的程度來
度量刑罰之輕重(例如加重結果犯:本來是傷害別人,結果造成死亡,成立傷害致死罪,而不是殺人罪)
同理:為什麼在車站犯竊盜罪而成立加重竊盜事由,其法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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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72
不管於夜間或日間侵入住宅竊盜線再都是使用刑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論
刑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於100/1/12修改公佈 故不論日夜間侵入..........均屬加重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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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12
更新,不管於夜間或日間侵入住宅竊盜線再都是使用刑法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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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57
C&D的差別? 又為何不是竊盜罪而有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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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94
請問加重和普通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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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58
應該是刑法3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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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583
法條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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