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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認為省之地位為何?
(A) 係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
(B) 係地方自治團體,但非公法人
(C) 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非公法人
(D) 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法律得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之公法人地位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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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考古題自我練習【憲法、地方自治】#5446
答案:
D
難度:
適中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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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Yan
大三下 (2011/09/19)
友善列印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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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 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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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認為省之地位為何? (A) 係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