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664 號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 條第2 款及第42 條第1 項
第4 款規定,就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部分違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此項解釋目的在保障少年的人身自由權
(B)宣告違憲係因違反比例
原則
(C)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因逃學或逃家而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
少年並不適用該解釋
(D)此後,若有逃學或逃家且有失養失教情形的無依少年,可
通知該管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為安置等福利保護措施。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
未解鎖
對於新、舊刑法的適用,基本上有四種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