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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 科目: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台南縣大灣高中99 學年度高中部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試試題卷#5565

年份:99年

科目:公民

大法官釋字第664 號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 條第2 款及第42 條第1 項 第4 款規定,就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部分違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此項解釋目的在保障少年的人身自由權
(B)宣告違憲係因違反比例 原則
(C)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因逃學或逃家而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 少年並不適用該解釋
(D)此後,若有逃學或逃家且有失養失教情形的無依少年,可 通知該管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為安置等福利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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