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營運系統營運機構如因經營不善遭停止營運處分,其停止營運之處分達多久以上仍為改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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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18), C(2), D(256), E(0) #382400
統計: A(34), B(618), C(2), D(256), E(0) #382400
詳解 (共 4 筆)
#497786
謝謝沛育出題, 原來捷運法和公路法規定不同!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1月27日
第47條(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之處理)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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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782
大眾捷運法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修正日期】民國93年4月27日
【公布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重大情事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害交通安全或公共利益時,得立即令其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受前項停止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受前項停止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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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79
姊姊好棒!這種題目有比較就比較容易記得住,大家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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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421
真的很謝謝你們耶! 幫大家"抓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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