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某甲,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名義,經許可來臺,並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後經..-阿摩線上測驗
2F Kevin Lin 高一上 (2011/05/2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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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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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GRACE 大三下 (2017/11/25)
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