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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規與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大陸地區人民某甲,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名義,經許可來臺,並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後經主管機關調查,有新事實足認甲乃與臺灣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主管機關對於某甲已經取得之「依親居留」許可,得為何種處理方式?
(A)撤銷其依親居留許可,並強制出境
(B)已取得之依親居留許可不受影響,亦不得撤銷或廢止;但得拒絕某甲日後申請長期居留
(C)不得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許可,但得要求某甲重新進行面談
(D)無須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逕行強制出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2F
Kevin Lin 高一上 (2011/05/2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icon_en.gif

第 17 條(申請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 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 境。
3F
Cing Lin 高三上 (2012/03/24)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4F
GRACE 大三下 (2017/11/25)

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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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某甲,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名義,經許可來臺,並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後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