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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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744), C(200), D(106), E(0) #364792
統計: A(287), B(744), C(200), D(106), E(0) #364792
詳解 (共 3 筆)
#44942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6:「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
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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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574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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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7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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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131
所以,拋棄三個月,繼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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