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幾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7), B(744), C(200), D(106), E(0) #364792

詳解 (共 3 筆)

#44942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6:「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 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36
0
#662574

補充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2
0
#759131
所以,拋棄三個月,繼承三年??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