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有在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在幾歲以上、幾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
(B) 65 歲以上、14 歲以下
(C) 70 歲以上、14 歲以下
(D)65 歲以上、12 歲以下
統計: A(684), B(93), C(60), D(99), E(0) #343956
詳解 (共 2 筆)
|
名 稱 |
|
|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 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 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 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 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
w-orpZ -X+s:45.8pt 91.6pt 137.4pt 183.2pt 229.0pt 274.8pt 320.6pt 366.4pt 412.2pt 458.0pt 503.8pt 549.6pt 595.4pt 641.2pt 687.0pt 732.8pt'>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
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
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
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
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許可在臺團聚者
其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者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
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
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得申請
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