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為下列何種使用需要,得許其在臺灣取得不動產物權?
(A)教堂
(B)墳場
(C)醫院
(D)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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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6), D(476), E(0) #277071
統計: A(12), B(10), C(6), D(476), E(0) #277071
詳解 (共 2 筆)
#1265366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7條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業務需要,得取
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處所。
依前項所定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依第五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
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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