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4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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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以共同收養為原則,單獨收養為例外,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單獨收養? (A)夫妻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