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何種法律之規定?
(A) 民法
(B) 憲法
(C)家事事件法
(D)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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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0), C(512), D(4), E(0) #315533
統計: A(165), B(10), C(512), D(4), E(0) #315533
詳解 (共 6 筆)
#237488
解析:本題是在問「財產之管理」,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第一節即為「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之規定。
民法第十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訴訟跟非訟的差別在於,有沒有權利義務的糾紛,像是欠人家錢不還,在法律上有規定跟人家借錢就有還錢的義務,借別人錢的有要回來或是收利息的權利,當有權利義務的糾紛就可以訴請法院裁判,請求還錢等等等,透過法院來實現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定或是給付...
但是,失蹤人失蹤其財產沒有人管哩,為了保障該失蹤人的財產,所以法院選定管理人來幫忙管理失蹤人的財產,基本上這樣的事件沒有牽扯到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所有權很明顯的是始於失蹤人的,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任何的變動或是糾紛。
所以這樣的性質屬於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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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524
104/6/10 已修法-->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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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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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797
選項C非訟事件法已修改成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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