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何種法律之規定?
(A) 民法
(B) 憲法
(C) 非訟事件法
(D) 法院組織法
(E)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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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9), C(437), D(4), E(237) #315856
統計: A(182), B(9), C(437), D(4), E(237) #315856
詳解 (共 5 筆)
#238741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第 142 條
(失蹤人財產管理之管轄法院)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 143 條
(財產管理人之選任)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禁治產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142 條
(失蹤人財產管理之管轄法院)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 143 條
(財產管理人之選任)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禁治產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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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7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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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765
修法改成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民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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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6070
民法第10條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第 142 條
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 143 條
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家長。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
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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