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生存權的保障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與學習權、工作權及勞工三權無關  
(B) 是特殊弱者的生活保護  
(C) 係一般國民的生活保障  
(D) 乃社會生活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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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 B(162), C(26), D(9), E(0) #31585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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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就例如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就是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生存權。

勞動三權是通指下列三個勞工權利,目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認。

【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同的權利。
【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1935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的《全國勞動關係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是最早包含了這三個權利的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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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習權、工作權及勞工三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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