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憲法對於婚姻、家庭與性行為自由的態度為何?
(A) 均給與個別的保障
(B) 性行為之自由與個人之人格密不可分,縱使衝擊婚姻與家庭制度,亦受憲法保障
(C) 性行為之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D) 刑法通姦罪之規定限制人民的性行為自由,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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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27), C(756), D(170), E(0) #315865

詳解 (共 2 筆)

#471278
這一題是在考釋字第554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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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9065

2020.05.29 下午 4 點,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 239 條通姦罪違憲,正式除罪化,並且從即日起失效。

多名法院法官認定《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第791號解釋,認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正式宣告違憲,終結85年來的通姦罪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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