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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解除契約
(B)損害賠償
(C)免對待給付義務
(D)契約無效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Zone-Ru Jhuan 高三下 (2012/04/29)
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看完整詳解
2F
笑逐 高二下 (2024/04/21)
30年渝上字第345號. 
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毀損,致全部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因其租賃物是否尚能修繕而異。其租賃物已不能修繕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出租人免其以該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義務,承租人亦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租賃關係即當然從此消滅。其租賃物尚能修繕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在修繕完畢以前,出租人免其以該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義務,承租人亦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惟其租賃關係,依民法第四百三十條之規定並不當然消滅,必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負擔修繕義務之出租人修繕,而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始得終止契約,更須承租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其租賃關係始歸消滅。

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