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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
(A)選項皆是
(B)家庭暴力之侵權賠償請求
(C)共有財產之分割
(D)給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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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6F
Sue Jheng 高三上 (2018/05/10)


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572 條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 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 起反訴。 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 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 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 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 ,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 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 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7F
Sue Jheng 高三上 (2018/05/10)


第 572 條


(刪除)



8F
Sue Jheng 高三上 (2018/05/10)


第56條(婚姻關係訴訟之請求與合併裁判規定)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 (A)選項皆是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