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 (A)選項皆是 ..-阿摩線上測驗
6F Sue Jheng 高三上 (2018/05/10)
第 572 條 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 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 起反訴。 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 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 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 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 ,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 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 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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