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下列何款處置不是性別平等法所規範的內 容:
(A)接受心理輔導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主動向被害人道歉
(D)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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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1), C(824), D(34), E(0) #434678

詳解 (共 3 筆)

#687870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 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 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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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681
根據條文看來 所以C是錯於 ''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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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413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共 5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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