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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健康教育專業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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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第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其中所稱的專業人員所指為何?
(A)公共衛生與學校衛生人員
(B)公共衛生、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
(C)學校衛生與衛生教育之人員
(D)學校衛生、衛生教育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
教甄◆健康教育專業
-
99 年 - 桃園縣99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專門科目:健教】試題卷#8295
答案:
B
難度:
困難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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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珉UNUN
高三上 (2015/04/27)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所稱專業人員,指具備公共衛生、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
人員。
本法施行前已擔任各級主管機關之學校衛生工作而未具備前項專業知能之
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大專校院、相關機關(構)、法人、民間
團體,對其施以學校衛生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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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第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專業人員,辦理學校衛生業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