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擁有教育選擇權,其法源根據為何?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科書修訂條例》
(D)《師資培育法》
統計: A(1606), B(9036), C(26), D(6), E(0) #76044
詳解 (共 10 筆)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一條:改成依據「國民教育法」(101.4.24修正)
但是「家長教育選擇權」仍歸在教育基本法
小細節的差別:
一個是參與學校事務(國民教育法)
一個是教育選擇權(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第8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家長選擇權
國民教育法:(第20-2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
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
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
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家長會
教育選擇權還是教育基本法才對喔!!!組織家長會的法源才來自國教法。
原答案B我認為應更正為A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教育基本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選擇受教育之方
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