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補償人是收件人還是寄件人?
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4 條 1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2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