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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A) O
(B) X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Songtriplets 大一上 (2016/07/25)
第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茉莉 大一上 (2020/05/14)
我有疑問⋯⋯

受領補償人是收件人還是寄件人?

是寄件人的捷裹價值(郵政法第29條之一)還是例外情形的收件人(之二)?
假設(郵政法第33條)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通知了受領補償人,受領補償人應該為寄件人還是收件人?


C)郵件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郵政法第35條)

A)寄件人
B)收件人
C)受領補償人


還是說「受領補償人」
只是郵政公司給的一個名詞,來領的人都有可能是寄/收件人?
3F
Hsuan 高二上 (2022/08/30)

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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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lex Chen 高三上 (2024/01/02)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4 條 

1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 35 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