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發現支出之結果,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以何種方式處理?
(A)糾正
(B)存查
(C)備查
(D)口頭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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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11), C(47), D(18), E(0) #317071
統計: A(431), B(11), C(47), D(18), E(0) #317071
詳解 (共 3 筆)
#1237565
第 7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
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
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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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900
審計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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