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的糖加入自己的咖啡中,屬於下述何種法律關係?
(A) 動產與動產附合
(B) 動產與動產的混合
(C) 動產之加工
(D) 動產與動產的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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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14), C(45), D(15), E(0) #226016

詳解 (共 3 筆)

#239921

法規名稱: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 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 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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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1
民法第813條規定:「加工於他人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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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的糖加入自己的咖啡中:動產與動產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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