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下列何種行為不得提起訴願?
(A) 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對違規使用購物用塑膠袋之業者開出六萬元罰鍰之罰單  
(B) 人民因地方機關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逾法定期間不為任何處理  
(C) 行政院衛生署發函各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衛生局,要求切實做好SARS防疫準備工作  
(D) 縣市政府依據社會救助法否准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急難救助金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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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5), C(1008), D(14), E(0) #315891

詳解 (共 2 筆)

#239749
行政院衛生署發函各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衛生局,要求切實做好SARS防疫準備工作-----------此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行為(衛生署-->衛生局),對外不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府處分,故不得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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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21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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