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稱為:
(A) 質權
(B) 典權
(C) 留置權
(D) 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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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3), C(32), D(621), E(0) #223019
統計: A(46), B(43), C(32), D(621), E(0) #223019
詳解 (共 8 筆)
#226996
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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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638
A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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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639
A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第 900 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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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651
B第 911 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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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652
C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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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8656
D第 860 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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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311
(A)質權
民法884 動產質權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900 權利質權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B)典權
民法 911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C)留置權
民法928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D)抵押權
民法860 普通抵押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881-1最高限額抵押權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民法882 其他抵押權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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