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使其溯及失效者,為:
(A)撤回
(B)撤銷
(C)效力未定
(D)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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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716), C(9), D(87), E(0) #155208

詳解 (共 5 筆)

#505673

撤回之意思:

指對於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意義是不同的,相異處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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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064
已發生-撤銷
未發生-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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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14
已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使其溯及失效者,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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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49


因為是生效的法律行為,使其溯及失效!而非自始無效!


D、無效行為是指該法律行為自一開始就沒有效力!



B、撤銷則是一開始有效直到一個撤銷權行使而因此失效!


差異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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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234

那撤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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