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性騷擾與侵害的加學生,若校懲處涉及人身份下列作法何者正對於性騷擾與侵害的加學生,若校懲處涉及人身份下列作法何者正確?
(A)應給予書面陳述機會
(B)得給予書面陳述機會
(C)應公布加害人身份
(D)得公布加害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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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9), B(241), C(6), D(6), E(0) #428511
統計: A(899), B(241), C(6), D(6), E(0) #428511
詳解 (共 4 筆)
#812979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二十九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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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867
一定要給跟可以給或可以不給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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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730
請問應跟得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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