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二十九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9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對於性騷擾與侵害的加學生,若校懲處涉及人身份下列作法何者正對於性騷擾與侵害的加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