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3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阿摩線上測驗